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9號
上 訴 人 永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麗娟
被
上訴人 弘山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珍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94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9,19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945
元(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