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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9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49號 上 訴 人 永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娟 被 上訴人 弘山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94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9,1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 元(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雅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