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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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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9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69號 上 訴 人 佳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芬 被上訴人  弘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969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1萬7,0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 萬1,730 元,另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 萬6,427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1,500 元,合計1 萬3,23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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