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969號
上 訴 人 佳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麗芬
被
上訴人 弘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祥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969號返還所有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聲明,本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71萬7,08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1 萬1,730
元,另
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 萬6,427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1,500 元,合計1 萬3,23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