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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0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54號 原   告 李謦宇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被   告 王根地 受 告知 人 群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長煜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被   告 王素閱 受 告知 人 張慧如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王春滿 受 告知 人 廖琪祥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王國珍(即王甲乙之繼承人)       王國棟(即王甲乙之繼承人)       王鴻祐(即王甲乙之繼承人)       王鶴鎗       王温培       王永茂       王陳麗妙       李進益       李清祥       李清澄       王金楓       黃學明       徐子博       徐于哲       徐素芬       徐佩伶       陳素芬       葉周麗香       周香蘭       周秀香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 代理 人 王貴蘭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訴訟代理人 林修竹 被   告 楊世斌       楊世俊       王永成       王俊哲       李建和       李鉅凱       周宏茂       林辰豪       王克璘       王克銘       陶彥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訴訟代理人 陳妍如       楊淑貞 被   告 王志揚       王志耀       張高祥       葉明彥       楊泉琛       楊根全       謝馥禧       王錦城       王淑芳       王淑麗       王仲明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美閔 被   告 王怡卉       楊閔棋       楊閔富       楊閔馨       楊閔媛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淑楨 被   告 黃胤銓       郭俊哲       郭玫蘭       郭玫欣 兼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郭俊良 被   告 王錦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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