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54號
原 告 李謦宇
訴訟
代理人 湯明亮
律師
被 告 王根地
受 告知 人 群雄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長煜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被 告 王素閱
受 告知 人 張慧如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王春滿
受 告知 人 廖琪祥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王國珍(即王甲乙之
繼承人)
王國棟(即王甲乙之
繼承人)
王鴻祐(即王甲乙之繼承人)
王鶴鎗
王温培
王永茂
王陳麗妙
李進益
李清祥
李清澄
王金楓
黃學明
徐子博
徐于哲
徐素芬
徐佩伶
陳素芬
葉周麗香
周香蘭
周秀香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 代理 人 王貴蘭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陳志銘
訴訟代理人 林修竹
被 告 楊世斌
楊世俊
王永成
王俊哲
李建和
李鉅凱
周宏茂
林辰豪
王克璘
王克銘
陶彥樺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衛青
訴訟代理人 陳妍如
楊淑貞
被 告 王志揚
王志耀
張高祥
葉明彥
楊泉琛
楊根全
謝馥禧
王錦城
王淑芳
王淑麗
王仲明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美閔
被 告 王怡卉
楊閔棋
楊閔富
楊閔馨
楊閔媛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淑楨
被 告 黃胤銓
郭俊哲
郭玫蘭
郭玫欣
兼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郭俊良
被 告 王錦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