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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利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宅事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本 院106 年度訴字第22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1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76,0 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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