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利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文雄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宅事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春明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 月8 日本
院106 年度訴字第22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12,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76,0
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