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98號
原 告 馮明潘
陳憓樺
共同訴訟
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劉彥麟律師
被 告 宥承環保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黃浩源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紹榮
邱冠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一○七年度調偵續字第七十號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黃浩源涉有業務過失致死之犯罪嫌疑,現在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
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
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