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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98號 原     告 馮明潘         陳憓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劉彥麟律師 被     告 宥承環保有限公司 兼上法定代理人 黃浩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紹榮         邱冠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一○七年度調偵續字第七十號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黃浩源涉有業務過失致死之犯罪嫌疑,現在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 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 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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