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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3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45號 上 訴 人 友達晶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一 被 上訴人 力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煒凌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2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2 萬1,646 元(計算式 :美金164,390.4 元×本件訴訟起訴時即105 年12月26日臺灣銀 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372元=5,321,646 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0,6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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