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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58號 上 訴 人 順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筱雅 被 上訴人 學府大江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8 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 萬7,765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 萬5,80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