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456號
原 告 田東家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子翔
被 告 陳文慶
韋佑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20,000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0,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