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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5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48號 原    告 謝榮鑑        石招治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曾朝誠律師 被    告 響益精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守約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黃建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 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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