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5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50號 上 訴 人 蔡枚芳 被 上訴人 添興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原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柒仟貳佰 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