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50號
上 訴 人 蔡枚芳
被
上訴人 添興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原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柒仟貳佰
捌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