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551號
原 告 騰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銘銓
訴訟代理人 張信陽
律師
以上原告與
被告群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時被告群兆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法定
代理權之欠缺,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⑷原告或
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
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公司
法第113條之規定係
準用無限公司之規定。而無限公司之清
算,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應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
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議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二、
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7月14日起訴時,被告群兆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已經
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應進入清算程序。又被告
公司並未選任清算人,且無以章程特別規定之清算人,亦定
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
等情,有被告公司影像資料及查詢表附
卷
可稽。按諸首開說明因無公司法第79條但書之情形,依同
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自應以被告公司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而以全體股東(共有3名股東)為被告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又原告僅以許竣淞(僅被告公司股東之一)為被告
公司法定代理人,其於原審起訴時被告公司法定代理權即有
欠缺,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