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69號
上 訴 人 賴素貞即伊屋企業社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瑪露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
0,04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