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69號
上 訴 人 賴素貞即伊屋企業社
被
上訴 人 瑪露塔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寶雪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
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12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
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375頁)。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見本院卷第377-383頁之查詢簡答表、查詢表),其上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德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