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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7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769號 上 訴 人 賴素貞即伊屋企業社 被 上訴 人 瑪露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寶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 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7月12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75頁)。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 (見本院卷第377-383頁之查詢簡答表、查詢表),其上訴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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