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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28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86號 原   告 張文銘       張穎林       張明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被   告 聯華國際石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應明 被   告 永興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賢 被   告 權亞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蘭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私法人之事務所係分別在新北市八里區、新竹縣湖 口鄉,有原告起訴狀之記載足憑。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 規定,應由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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