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經貴即久連旺企業社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揚冷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9 萬
6,30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 萬8,23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