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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0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經貴即久連旺企業社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揚冷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9 萬 6,3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8,23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