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9號
原 告 傅羿樺
訴訟
代理人 林俊峰
律師
複 代理人 蕭烈華律師
被 告 建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程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余俊偉
被 告 立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方瑜
訴訟代理人 張嘉文
被 告 陳志賢
被 告 仲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方瑜
訴訟代理人 張嘉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上
午十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