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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0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69號 上 訴 人 傅羿樺 被 上訴人 建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文程 被 上訴人 立誠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方瑜 被 上訴人 陳志賢       仲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方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17,84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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