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62號
上 訴 人 聯典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煌志
被
上訴人 彰發環保塑木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62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 萬
3,7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