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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62號 上 訴 人 聯典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煌志 被上訴人  彰發環保塑木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62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 3,7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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