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94號
上 訴 人 日伸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由僖
被
上訴人 陳弘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85,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985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