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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71號 上 訴 人 王健甫 被 上訴人 天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琳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7 年2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上訴人未記載 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 聲明,並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 補繳裁判費。又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0,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 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 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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