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71號
上 訴 人 王健甫
被
上訴人 天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雅琳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7 年2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未記載
上訴聲明,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補正具體之上訴
聲明,並
按上訴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
補繳
裁判費。又如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0,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
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聲明、上訴理由狀並附
繕本
1 份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