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71號
上 訴 人 王健甫
被
上訴人 天勤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雅琳
訴訟代理人 曾梅齡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7 年3 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3 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為憑。
惟
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存
卷
足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