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84號
上 訴 人 萊禮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綉子
被
上訴 人 福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胡秀嬌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 年度訴
字第33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
之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4,626 元,
反訴部分之上訴金
額為182 萬3,261 元,應分別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5,690 元、2
萬8,67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