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72號
原 告 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駿朋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
律師
被 告 友田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德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七日下午三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