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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4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86號 原   告 漢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洲 被   告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然仍有未足,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9 月21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2936號裁定命其於該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同年9 月27日送達原告 ,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頁),惟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憑。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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