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86號
原 告 漢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政洲
被 告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
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然仍有未足,經本院於民
國106 年9 月21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2936號裁定命其於該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同年9 月27日送達原告
,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63頁),
惟原
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憑。
是以,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