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音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劭禹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余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25日本 院106 年度訴字第35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1,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27,4 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