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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6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06號 原   告 明星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文嘉 訴訟代理人 江景星 被   告 李宗偉 訴訟代理人 黃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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