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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88號 上 訴 人 國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上訴人 鋒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素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4萬2,5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