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10號
原 告 張淑玲
訴訟
代理人 盧明軒
律師
吳佩雯律師
余晏芳律師
被 告 思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世雄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810號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理 由
本件因原告於民國107 年3 月14日以被告思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與受告知人藍世雄有
合一確定之必要,具狀追加藍世雄為本
件被告,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
爰命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
國107 年4 月19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3 法庭為言
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