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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8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10號 原   告 張淑玲 訴訟代理人 盧明軒律師       吳佩雯律師       余晏芳律師 被   告 思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世雄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810號請求確認股權存在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下午三時 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因原告於民國107 年3 月14日以被告思博智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與受告知人藍世雄有合一確定之必要,具狀追加藍世雄為本 件被告,是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民 國107 年4 月19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3 法庭為言 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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