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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若楫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被   告 鑫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鄭棉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 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1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原告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14,9 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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