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亞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莫若楫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
律師
被 告 鑫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訴訟代理人 鄭棉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 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510,000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原告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14,9
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