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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88號 原   告 王心芯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律師 被   告 欣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洋 訴訟代理人 邱俊傑律師       史崇瑜律師       張進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下 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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