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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56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即反訴被告 圓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重松 被 上訴人 即本訴被告 即反訴原告 控智應用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延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訴字第3956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 )5,085,423元,反訴部分為1,365,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第1項所定上訴利益額之計算,依同條第4項規定,準用關於計 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故在同一原告以一訴 主張數項標的,其數項標的之上訴利益額,亦合併計算之。此外 民事訴訟法別無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特別規定,故本訴及反 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不在得合併計算之列(最高 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462號裁判參照)。則本件自應將本訴部分 及反訴部分分別計算訴訟費用後合計之。本件本訴部分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7,086元,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844元,合計 應徵收98,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