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領先顏料色母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志寬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綠峰防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麗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訴字
第4002號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惟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