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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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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0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03號 上 訴 人 荷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倩儀 被 上訴人 天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荷柏國際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 ,上訴人業於民國107年3月1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憑,故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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