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03號
上 訴 人 荷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倩儀
被
上訴人 天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6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荷柏國際有限公司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
,上訴人業於民國107年3月15日收受該裁定
正本,有送達證
書在卷
可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
詢簡答表1紙附卷
足憑,故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