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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0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32號 上 訴 人 超義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孟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鈶展金屬有限公司間因106年度訴字第403 2號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伍佰 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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