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38號
原 告 新北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章新朋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文三
被 告 凱宏電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莉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被 告 翟清槎
被 告 于麗敏
被 告 蘇建全
訴訟代理人 陳君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品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七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
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
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翟清槎、于麗敏、蘇建全等3 人(下稱翟
清槎等3 人)違反社區招標程序使被告凱宏電梯工業有限公
司(下稱凱宏公司)取得電梯保養維護合約,並配合被告凱
宏公司擅自將無損害之電梯主機板及相關設備取走變賣,致
原告受有新臺幣(下同)517 萬元之損失,原告
乃基於
民法
第544 條、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規定,對翟清
槎等3 人為請求。另被告凱宏公司因違反雙方電梯保養合約
第11條規定,將全部無損壞之電梯主機板及相關設備全部取
走變賣,原告乃依
兩造所簽訂之「客用電梯保養契約」第9
條、民法第184 條及第227 條規定對被告凱宏公司為請求,
並主張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517 萬元之損害賠償等語;另案
即本院106 年度重簡字第861 號給付
違約金事件中,本件被
告凱宏公司起訴請求原告新北郡社區管理委員會應賠償違反
電梯保養維護合約之違約金,另案經凱宏公司
上訴,由本院
107 年度簡上字第142 號審理在案,而原告新北郡社區管理
委員會前於該案一審程序以本件之
債權對被告凱宏公司,主
張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之抵銷
抗辯,為免裁判兩歧,本院前
裁定於另案二審程序確定前,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
案業已判決確定在案,此有判決書附卷
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冠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