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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0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39號 原   告 新北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章新朋 訴訟代理人 許文三 被   告 凱宏電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莉 被   告 翟清槎       于麗敏       蘇建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 5日以106年度補字第337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6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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