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39號
原 告 新北郡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章新朋
訴訟代理人 許文三
被 告 凱宏電梯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莉
被 告 翟清槎
于麗敏
蘇建全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
5日以106年度補字第337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
裁定已於106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