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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0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52號 原   告 富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健民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被   告 鋐科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 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 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係請求撤銷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3 2587號給付報酬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對於原告 之執行債權額為美金40,530元,經換算為新臺幣(下同)1,213, 063 元(以起訴時之106 年12月15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 匯率1 :29.93 元折算新臺幣;計算式:40,530×29.93 =1,21 3,063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13, 0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貴                   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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