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調整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09號 上 訴 人 廖月慈 被上 訴 人 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顏智美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109號請求調整租金事件,經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萬9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萬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萬8280元,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