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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28號 上 訴 人 卓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春富 被上訴人  旺林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鳳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12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5,75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 2,885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1 萬1,8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