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28號
上 訴 人 卓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卓春富
被
上訴人 旺林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鳳敏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128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萬5,75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
2,885 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1 萬1,88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