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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28號 上 訴 人 卓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春富 被上訴人  旺林金屬表面處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鳳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 、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足額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9 年4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 於109 年4 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 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足參,其上訴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