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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36號 上 訴 人 林立騰 被 上訴 人 長宏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青 被 上訴 人 柯鈺羚       莊登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1 月3 日 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1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 萬1,135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為4 萬7,38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