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36號
上 訴 人 林立騰
被
上訴 人 長宏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青
被 上訴 人 柯鈺羚
莊登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 年1 月3 日
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13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 萬1,135 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為4 萬7,38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