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36號
上 訴 人 林立騰
被
上訴 人 柯鈺羚
莊登凱
被 上訴 人 長宏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12月26日
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1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26日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查詢簡答表、收
費答詢表在卷
可參。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