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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1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36號 上 訴 人 林立騰 被 上訴 人 柯鈺羚       莊登凱 被 上訴 人 長宏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 年12月26日 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1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 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3 月2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 今仍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查詢簡答表、收 費答詢表在卷可參。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