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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37號 上 訴 人 心視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鏡輝 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 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 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傑 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 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次查,本 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萬1,68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萬7,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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