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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1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4155號 原   告 陳憲宗 訴訟代理人 游婷妮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偉雄律師 被   告 柳茂凱 被   告 三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燕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方興中律師       曹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5年度審附民字第685號 ),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參萬肆仟參佰參拾陸元及自附表 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拾參萬肆仟參佰參拾 陸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柳茂凱於105年1月9日下午3時53分許, 於被告三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普公司)位在新 北市五股區洲子洋抽水站附近之倉庫,駕駛堆高機將重達 200公斤之設備卸載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斗 時,原應注意原告正在小貨車車斗處清理油漬等廢棄物,若 貿然將上開設備卸載至車斗上而未固定,可能致該設備撞擊 同在車斗之原告,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情事,竟冒 然將上開設備卸載至車斗上而未固定,致該設備於卸載時滑 落車斗而撞擊原告身體,原告因而受有胸壁挫傷、槤枷胸、 血胸、腰椎橫突骨折、脾裂傷等傷害。而原告因本件事故支 出醫療費用7萬7689元及必要費用1200元,且因精神受有巨 大之痛苦,故請求精神慰撫金130萬元。又被告柳茂凱係被 告三普公司之臨時點工,係依訴外人陳寶吉之指示為搬運物 品、清潔等工作而為其業務範圍之活動,則被告三普公司應 就被告柳茂凱上開侵權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準此,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93條及第195條之規定,提起 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142萬7225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三普公司則以:原告請求醫療費11萬2025元及看護費1 萬4000元部分,均由被告三普公司所繳納,是原告並未受有 醫療費用及看護費之損失,其請求自無理由。又據原告所提 之診斷證明書,並無需專人照料或需補充鈣補片等營養品之 記載,則原告請求看護費及鈣補片等費用,與民法第193條 第1項規定之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要件有違,是原告之請求尚 難可採。另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130萬元部分,實屬過高等 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 保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柳茂凱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 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見107年1月31日筆錄,本院卷第53頁 ):被告柳茂凱係被告三普公司之臨時點工,依陳寶吉之指 示為搬運物品、清潔等工作而為其業務範圍之活動,其於 105年1月9日下午3時53分許(起訴書漏載「下午」),在三 普公司位在新北市五股區洲子洋抽水站附近無門牌號碼之倉 庫,將駛推高機將重達200公斤之設備卸載至三普公司名下 之AKT-8836號自用小貨車車斗時,原應注意小貨車車斗有三 普公司之雜工原告在清理油漬等廢棄物,若貿然將上開設備 卸載至車斗上而未固定,可能致該設備撞擊同在車斗之原告 ,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情事,竟貿然將上開設備卸 載至車斗上而未固定,致該設備於卸載時滑落車斗而撞擊陳 憲宗身體,原告因而受有胸壁挫傷、槤枷胸、血胸、腰椎橫 突骨折、脾裂傷等傷害,柳茂凱精本院判處有期徒刑肆月, 得易科罰金確定,有本院106年度審簡字第77號刑事判決可 按。 五、原告起訴主張其因被告柳茂凱之上開侵權行為受有胸壁挫傷 、槤枷胸、血胸、腰椎橫突骨折、脾裂傷等傷害,並受有醫 療費用7萬7689元、必要費用1200元、精神慰撫金130萬元, 合計共137萬8889元之損害,且被告三普公司為被告柳茂凱 之受僱人,應與被告柳茂凱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據民法第 184條、第188條、第193條及第195條之規定,請求如訴之聲 明,被告則以前詞置辯,因此,本件爭點:原告依據侵權行 為法則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醫藥費7萬7689元、必要費用 1200元、精神慰撫金130萬元,是否有理由? 茲分述如下: (一)原告主張上開侵權行為事實,既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 真,則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88條、第193條及第195條 之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就原告所受損害負賠償之責 ,於法自屬有據。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 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 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 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3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過失駕車行為導致肇事,造 成原告受有上開傷害,乃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及健康,應依 上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茲就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項 目及金額分別審究如下: 1.醫療費用: 查原告原起訴主張因本件事故受傷,支出醫療費11萬2025元 ,並提出醫療收據共44紙為證(見本院附民卷第19至63頁) ,經核上開單據皆屬醫療上之必要費用,惟被告辯稱其中關 於本院附民卷第19至25頁上半部之費用係由被告所支出,業 經原告於107年1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同意捨棄該部分請求( 見本院卷第56頁),是該部分合計7萬77689元,應予以剔除 ,故本件原所請求之醫藥費用於3萬4336元之範圍內為有理 由(6360+756+12020+200+15000=34336),應予准許。 2.必要費用: 原告主張因本件事故而購買鈣補片,請求必要費用1200元, 雖據提出收據1紙為證(見本院附民卷第69頁),惟營養品 之補充本因人而異,原告既未提出上開鈣補片確屬因本件傷 害所必要之證明,自無從採認。從而,原告請求必要費用 1,200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3.精神慰撫金: 按不法侵害他人致受傷者,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 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 例意旨參照)。本院斟酌被告柳茂凱之過失情節及原告所受 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暨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節 ,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非財產上損害即慰撫金應以20萬 元為適當,逾此範圍則屬無據。 5.綜上所述,原告因本件事故受傷得請求被告賠償23萬4336元 (醫療費用3萬4336元+精神慰撫金20萬元=23萬4336元) ,為有理由,逾此部分,應予駁回。 六、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 法第229條、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 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 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 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 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 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被告柳茂凱於105年11月22日因寄存送達收受刑事附帶民 事起訴訟起訴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按(見本院附民卷第75 頁),被告三普公司於105年11月18日收受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按(見本院附民卷第77頁)。 因此,因此,原告請求被告柳茂凱自105年12月3日起、被告 三普公司自105年11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3萬43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即附表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八、本判決所命給付均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項第5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 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九、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附表: ┌────┬────────┐ │被告 │利息起算日 │ ├────┼────────┤ │柳茂凱 │105年12月3日 │ ├────┼────────┤ │三普公司│105年11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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