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58號
原 告 曾淑貞
被 告 吉泰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林淑惠
被 告 張慶榮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
律師
上三人共同
複 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林楷倫
歐惠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9 月13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