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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   告 金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連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415 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13日前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君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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