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5號
原 告 金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文琳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呂連嘉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萬415
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13日前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