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金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文琳
以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連嘉因年106年度訴字第435號
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6萬415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255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106年11月7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財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