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2號
反 訴原 告 原動力豐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石璽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
律師
反 訴被 告 寶鼎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威達
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價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