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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2號 反 訴原 告 原動力豐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璽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反 訴被 告 寶鼎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威達 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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