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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寶鼎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威達 被 上訴 人 原動力豐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璽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 萬元(計算式:本訴部分97 萬元+ 反訴部分97萬元=19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10元 (計算式:本訴部分15,855元+ 反訴部分15,855元=31,71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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