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寶鼎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威達
被
上訴 人 原動力豐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璽
以上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 萬元(計算式:本訴部分97
萬元+
反訴部分97萬元=194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710元
(計算式:本訴部分15,855元+ 反訴部分15,855元=31,71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