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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祥興樓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宛瑾 被上訴人  庚霖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鋼政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59 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 萬9,86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 萬7,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 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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